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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明确规范推进企业有序复工

来源:慈溪外经贸 时间:2020-02-10 00:00:00

 2月6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出通知,出台明确规范,指导全市企业做好职工复工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阻断疫情传播。

严格执行复工时间规定

根据《通知》,各类企业原则上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全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建设项目和亟需履行国际大型订单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可尽快安排复工。其余企业未经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复工。

严格复工企业分类管理

《通知》强调,严格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好企业复工的分类管理,实行“一企一策”。

其中,涉及全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信、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属地和市级部门协助落实防控措施,优先保障复工。

重点建设项目和亟需履行国际大型订单企业,在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的前提下,报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即可复工。

连续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做好企业防疫工作方案,报属地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一般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要落实好“323”机制,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办理复工审定手续,并实施报备。

对于棋牌室、影剧院、游艺厅、书店、网吧、舞厅、卡拉OK厅、公共浴场、足浴店、室内游泳馆、文化礼堂等易造成人员聚集的文体娱乐经营企业,景点、民宿、农家乐等旅游休闲经营企业(户),典当、调剂、废旧金属回收、一般性专业市场等场所相对密闭、人员相对集聚的经营性企业(场所),在疫情解除前一律不得复工。

严格企业复工条件

《通知》强调,企业要全面落实复工和复工后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必须做到“六个到位”。

防控机制到位,成立企业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复工办公室,制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复工生产方案,严格实施企业向属地承诺和员工向企业承诺制度,切实加强风险管控。

员工排查到位,建立“一人一档”,实施员工报备。

人员管控到位,对来自湖北等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区的员工,企业要全力劝返,一律不得返岗;对来自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区的人员,一律不得招录;对非重点疫区的市外员工,抵达慈溪后一律实施集中隔离观察;企业复工仅允许连续在慈溪住满14天且无流行病学史和异常健康状况的员工上岗。

日常管控到位。做好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落实一日两次消毒制度,上班员工要佩戴口罩并做好个人防护,开展体温检测,加强用餐管理、员工上下班交通管理,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落实隔离观察措施。

后勤保障到位,落实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并有连续供应的保障计划,设置测温点和临时隔离室,开工前对厂区开展彻底的环境清扫和预防性消毒,企业各类场所配备相关设施。

应急预案到位,明确企业若出现发热员工、疑似患者、确诊患者时的应急处置方案。

严格执行企业复工流程

企业应按照复工防疫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防疫工作方案和复工生产方案,细化员工日常疫情防控措施,并严格履行复工流程。

企业(项目)向属地镇(街道)、园区提交复工申请审核表、防疫工作方案、复工生产方案和防疫承诺书等资料。所属镇(街道)、园区实地对照任务清单查勘落实并提出意见,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请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报宁波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稳妥推进企业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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