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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反倾销调查应诉指南

来源: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时间:2022-11-28 00:00:00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概述 
一、背景形势 
二、历史案件情况 
三、 阿根廷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一)经济环境影响 
第二章 法律法规 
一、法律渊源 
(一) 《WTO》反倾销协定 
(二) 阿根廷反倾销国内法 
二、反倾销的构成 
(一)倾销的认定 
(二)损害的认定 
(三)因果关系 
第三章 调查机关和调查程序 
一、调查机关 
(一)阿根廷经济部 
(二)商务秘书处 
(三)贸易政策和管理副秘书处 
(四)全国贸易委员会 
二、原审调查程序 
(一)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二)反倾销调查 
三、调查问卷 
(一)倾销调查问卷 
(二)损害调查问卷 
(三)问卷填答要点 
四、价格承诺 
第四章 复审和上诉 
一、复审 
(一)情势变更的复审 
(二)到期复审 
(三)复审程序 
二、上诉 
第五章 执行 
一、征税 
二、规避执行 
(一)规避行为 
(二)反规避调查 
第六章 阿根廷反倾销调查特点 
一、市场经济地位 
二、公证认证及宣示翻译 
(一)公证认证 
(二)宣示翻译 
三、单独税率 
四、最低限价与价格承诺 
第七章 应对建议 
一、案件预警或立案后的应对建议 
(一)准确分析产品范围,判断是否涉案 
(二)尽早开展内部核查,组建应诉团队 
(三)聘请律师 
(四)认真填答倾销问卷,可以提出有利的正常价值数据。 
(五)积极参加行业无损害抗辩 
(六)积极开展价格承诺申请谈判 
(七)收集案件信息,联系下游用户 
(八)发挥多体协同应对机制的作用,与政府、商协会保持密切沟通 
二、日常经营管理建议

                   前言
  为更好地服务中国企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编写了此本《阿根廷反倾销应诉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旨在为涉及阿根廷反倾销调查企业提供应诉指引和决策参考,使企业能较快捷地了解阿根廷反倾销调查相关知识、利弊提示和获得帮助途径的有效信息,从而结合自身情况做出决策,应对相关调查。
本《指南》主要围绕阿根廷反倾销调查法律法规、调查程序、调查机关、调查特点等内容,为企业提出应对策略及注意事项。内容不当之处,欢迎提出意见建议。我们也将适时更新本《指南》,为广大出口企业和关心支持有关工作的各方人士提供更好地服务。
  本指南为公益性读物,不构成专门性的法律咨询意见,不承担法律后果。如需专业性法律服务,请联系相关律师事务所或咨询机电商会。
                  第一章 概述
  2022年是我国和阿根廷建交50周年,2004年中国与阿根廷建立战略伙伴关系,2014年双方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50年来两国双边贸易额增长了近3000倍。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自然延伸,拉美是“一带一路”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参与方。2022年2月,阿根廷总统费尔南德斯访华并出席了北京冬奥会开幕式,双方签署了政府间共建“一带一路”谅解备忘录,正式加入“一带一路”大家庭,未来中阿双方还将继续加强贸易往来,促进交流合作。双方日益密切的经济往来也将伴随着更加频繁的贸易摩擦,因此掌握相关规则、了解应对策略,已经成为相关企业走进阿根廷、对阿开展进出口贸易的必修课之一。
一、背景形势
  阿根廷是拉美第三大经济体,自然资源丰富,农牧业发达,是世界粮食和肉类的重要生产国和出口国。作为阿根廷第二大贸易伙伴,中国是阿根廷第一大进口来源国、第二大出口目的地、和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市场。阿根廷是我国在拉美的第六大贸易伙伴,也是我国的第五大进口来源国。2021年双边贸易约为178亿美元,同比增长28%。其中我国出口总金额约为107亿,增长了56.24%。
  根据全球贸易观察(Global Trade Flow)海关数据统计,2019-2021年我国对阿根廷出口总金额呈上升趋势,2021年同比上涨56.24%。

                (数据来源:全球贸易观察GTF数据库)
  2019-2021年阿根廷从中国进口金额总体呈上升趋势,2020年同比下降6.51%,2021年同比上升56.24%。

             (数据来源:全球贸易观察GTF数据库)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制造业国家,在阿根廷的市场在不断拓展。中国主要出口电器 、电子产品、机械设备、计算机通信技术等,主要进口农产品,包括大豆、牛肉、海产品等。近5年,中国和阿根廷签署了13份农产品贸易协议,阿根廷的樱桃、梨、苹果、肉类、蜂蜜和干果等多种农产品大量销往中国,中阿经济贸易合作具有很强的互补性。
与此同时,在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方面,中阿之间已有大量合作,包括太阳能电站、风能电站、输变电、轨道建设、铁路建设、通讯等方面;在资源能源方面,石油天然气、大宗商品、农林产品贸易等方面也开展了大量合作项目。此外,阿根廷还是中国在拉美地区重要承包工程市场。未来,中阿双方合作领域将更加多元化。
  但阿根廷的经贸环境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阿根廷受地理环境影响,对外出口以农产品为主,国内产业两极分化。阿根廷工业制成品,制造业相对还是短板,国际竞争力严重不足,长期依赖政府保护。尤其是阿根廷的企业比较分散,数量不多,主要是中小企业,却十分善于利用贸易手段去保护自己的利益,国内经济民族主义保护色彩比较浓厚,因此应对阿根廷反倾销调查具有一定的难度,对被调查企业应对提出更高的要求。此外,阿根廷宏观的经济环境比较疲弱,金融形势困难重重,债务重组也举步维艰,2021年阿根廷通货膨胀率高达50%。短期之内经济环境可能难以改善,保护主义相关的举措可能还会持续,给出口企业在阿贸易造成一定的困难。
二、历史案件情况
  进入21 世纪以来,国际贸易环境发生深刻变化,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民族主义思潮抬头,尤其近两年经济全球化进程遭遇逆流。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国际贸易摩擦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新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升温,贸易保护措施的实施及其效果的复杂化趋势不断加剧;另一方面,我国自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对外贸易快速发展,产品国际市场地位显著变化,国际贸易摩擦和纠纷明显加剧。而反倾销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并作出明确规定的贸易救济措施,在逆全球化思潮下被一些国家当成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
  根据商务部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数据 显示,自1995年WTO成立至今,阿根廷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原审立案累计139起。2021年下半年,阿根廷工业、制造业从疫情中开始复苏,在拉美地区乃至全球来说恢复速度比较快,这使得阿根廷对我国反倾销立案数量较往年同期也相应增多。2021年全年共发起6起反倾销调查,截止2022年5月31日,阿根廷对我国已经发起3起贸易救济调查。

         (1995-2021年阿根廷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趋势图)


(2012-2021年全球对华反倾销调查案件情况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贸易救济信息网)
  阿根廷是WTO成员中第四大反倾销使用国,仅次于印度、美国、巴西。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占全球总量约7.82%,其中,中国是最主要的发起对象,占比达到32%左右。从立案数量来看,阿根廷是拉美地区对我国立案数量最多的。2018年以来阿根廷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共27起,其中17起属于机电类产品,占比达到63%以上。阿根廷对我国年平均立案6起。

年份 2018 2019 2020 2021
案件数量 5 10 3 6

(2018-2021年阿根廷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表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贸易救济信息网)
  此外,涉案产品范围也比较广,但平均案值相对较小,终裁税率相对较高,主要针对塑料制品、轻工,包括机械器具、金属制品、汽车零部件等等。近几年,尤其是以电器设备为主,比如多功能食品加工机、空调、风扇、电风扇的金属防护罩等,2022年发起了电热水壶、吸尘器反倾销案。可见小家电是近两年对我国发起反倾销案件的重点领域。

(2018-2021年阿根廷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涉及领域分布图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贸易救济信息网)
三、阿根廷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一)经济环境影响
  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工具, 与世界经济发展和拉美经济状况是紧密相连的。当世界经济遇到危机,各国对外经贸政策无疑会趋向保守。眼下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肆虐,各国经济均受到重创,出口贸易行业处于半停滞状态;当疫情高潮退去,国际贸易复苏,各国为推动境内经济发展,势必将对外采取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措施。
(二)效仿欧美连锁反应
  欧美国家掀起对华反倾销浪潮。随后拉美各国纷纷效仿,阿根廷在多个产品领域,引发连锁反应,也对中国同类产品进行反倾销指控。
(三)保护国内市场
  阿根廷具有比较浓厚的民族保护主义氛围,政府希望保护国内市场,提升本国产品的竞争力。近年来大量中国商品进入阿根廷市场,对其本国同类产业造成了威胁。物美价廉的中国商品在降低拉美国家通货膨胀率、提高拉美国家居民生活质量的同时, 也导致一些拉美企业的倒闭和工人的失业。
(四)缺少对消费者利益的充分考量
  拉美各国对外采取反倾销措施并不完全遵循国家福利最大化原则,主要考虑的是产业界的利益和国家的产业安全, 未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 这使反倾销指控易于成立。
(五)我国部分企业存在低价竞销
  拉美国家对华反倾销与中国出口企业的低价竞销有直接关系。我国部分企业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 对国际市场长期发展趋势和产品供需矛盾研究不透, 造成生产严重过剩, 竞争行为失范,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 不得不低价出口, 导致外国反倾销指控。“低价策略”在一段时间被中国外贸企业作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手段之一,这必然会招致反倾销调查征税, 直接影响商品的出口。
                    第二章 法律法规
一、法律渊源
  实施此类措施的程序载于世界贸易组织(WTO)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反倾销协定)第六条适用协定,1998年阿根廷司法机关核准将该协定纳入国内法律框架,逐步通过立法细化调查机关职能、调查程序、救济途径等。
(一)《WTO》反倾销协定
  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重要职能之一是进行多边贸易谈判,要求成员削减贸易壁垒,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从1948年关贸总协定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起,至乌拉圭回合谈判,关贸总协定共有过7轮关税贸易谈判。其中,第六轮谈判涉及关税和反倾销措施议题,在此次谈判中达成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并对倾销与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定义、调查的发起与进行、证据收集与执行等进行了规定,成为了各个国家制定国内反倾销法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阿根廷反倾销国内法
1.第24425号法令
  乌拉圭回合谈判后,阿根廷通过了第24425号法令,批准了该回合的最后文本和关于建立世贸组织的协议。阿根廷政府为执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于1998年11月13日,在其政府公报上颁布了1998年11月10日签署的,《关于执行第24425号法律的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与规则》(以下称“反倾销法”)总统令,于1998年11月28日生效。该法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共两条,明确规定了反倾销的主管当局以及专门用语的定义;第二部分共十章七十二条,是该法的核心部分,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中的具体条款赋予国内法效力。第三部分共七条,为附则,主要规定了档案的查阅、公告通知、期限以及生效等。
2. 第19549号法令和第1759/72号法令
  阿根廷国家行政程序法(National Law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No. 19,549)和阿根廷行政复议程序决议(Decree No. 1759/72),这两个法令不是专门针对反倾销的法律,但是对于反倾销调查程序、就过程中发生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提起行政复议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3.第65/2004号法规
  根据第24,425号法令第7章关于复审的规定,第65/2004号法规规定了,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的有效期届满,国内产业可以代表企业,在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征收期结束前9个月向调查机关申请进行复审。
4.第1219/2006号决议
  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款的注释条款表明:如果一个国家的贸易价格都是由国家来确定,其他国家对这个国家进行反倾销的时候,难于确定其真实的市场价格,这样的国家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其他国家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倾销的时候,就可以采用替代国的方法,即用一个与该国情况相近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为决定倾销幅度的比较基础,跟该国出口价格相比较,得出一个倾销幅度。阿根廷第1219/2006号决议规定了,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计算反倾销正常价值的相关程序。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是指,在阿根廷反倾销调查中如果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涉案生产商或出口商想证明自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则需要填写相关调查问卷,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5.第1393/2008号决议
  1998年11月10日,阿根廷公布第1326/98号法令,制定开展反倾销调查的监管和实施规范,旨在有效适用第24425号法令通过的《关于适用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并指定调查机关。随后,上述第1326/98号法令被2008年9月2日的第1393号法令所废除,新法令提高了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工作效率,于2008年9月15日公布生效,在《WTO反倾销协定》框架下有效实施第24425号法律的规则和条例,即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程序的具体规定。
  其中,第一章共十二条,主要规定了调查的申请及审查;第二章共六条,对调查程序和时限予以明确;第三章共八条,对初裁的作出及公告进行规定;第四章共四条,明确了终裁的时限及程序;第五章共八条,规定了措施的实施程序;第六章共三条,对反倾销及反补贴裁决的溯及力问题作出规定;第七章共七条,明确了征税的具体执行规则;第八章共一条,对措施的实施期间和审查进行明确,涉及情势变更、征税期满的复审程序;第九章共五条,对规避行为的内容、后果、反制措施进行的规定和明确;总则部分共十四条,是该法的一般性条款,对前述调查程序中的细节进行补充说明。
7.第293/2008号决议
  第293/2008号决议对阿根廷国内企业、协会如何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进行了详细地规定。其中,为了提高调查的处理效率、弥补调查机关对特定产品和行业的认知,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之前,必须将申请提交给秘书处指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咨询。
8.第77/2020号决议和第586/2020号决议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阿根廷对其贸易救济的审查规则形式作出调整。第77/2020号决议和第586/2020号决议规定了由于疫情反倾销答卷采用电子提交方式,第586/2020号决议形式上修改了第77/2020决议第1条疫情隔离措施依据的法规,没有对反倾销调查的程序进行实质性修改。
2020年6月17日阿根廷向WTO通报,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阿根廷商务秘书处通过第 77/2020法令,临时变更关于不公平国际贸易行为调查的立案程序。该法令规定,贸易救济程序中的利害关系反应当通过电子形式,提交与倾销或补贴调查相关的意见和回复文件、保密版与公开版的提交文件应当分开处理。
  此后,阿根廷于2021年1月6日向WTO通报,鉴于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尚未好转,以及第77/2020法令建立的电子提交平台的顺利运作,阿根廷商务秘书处通过第586/2020决定在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期间维持第77/2020涉及的临时措施,使之常态化。
二、反倾销的构成
(一)倾销的认定
1.倾销的概念
  很多企业在遭遇国外对我反倾销时常有困惑,他们认为自己的产品不是在赔本卖,而是有利润的,没有倾销,不应该被反倾销调查。这其实是对反倾销的一种误解。一般来说,如某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倾销是为了占领市场而低价销售的行为,会损害同一市场上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是一种不公平国际贸易行为。
2.倾销幅度的计算
  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与被控倾销产品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幅就是倾销幅度,一般以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可概括为以下公式:
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出口价格×100%
  倾销幅度的计算一般根据三种方式来进行:①正常价值的加权平均数与可比出口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数之间的比较值(加权对加权);②每笔交易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比较值(逐笔对逐笔);③正常价值的加权平均数与每笔出口交易的成交价格的比较值(加权对逐笔),其适用条件是出口价格在不同生产商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销售时间之间差距较大。在以往的反倾销调查实践中,“加权对加权”的计算方法使用最多,因为其他两种计算方法需要大量数据资料且更为繁琐。
3.出口价格的认定
  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一般是指一项产品销售到另一国的价格,通常为CIF价格(到岸价格)或FOB价格(离岸价格)。如果没有出口价格或者特殊原因使得出口价格不可靠,则可以根据进口产品被首次转售给另一独立买方的价格,使用推定价格获得出口价格。如果该产品没有被转售给独立的买方,或者转售价格不具有参考性,阿根廷调查机关可在确定的合理基础上确定出口价格。
4.正常价值
  阿根廷法律规定,当出口的 FOB 价值低于原产国国内市场同种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即认为存在倾销。如果进口产品是来自于贸易被完全或几乎完全垄断,或国内价格由国家确定,或存在其他类似情形的国家,则正常价值应参照以下标准裁定:
(1)市场经济第三国的价值;
(2)从上述第三国输至其他国家(包括阿根廷)的出口价格;
(3)其他合理基础。例如在阿根廷对相同产品的已付或应付价格,如有必要包含合理利润,该价格可作适当调整。
(二)损害的认定
  存在损害,即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存在损害威胁,或者实质阻碍进口国相关产业建立。根据GATT1994第6条而言,对于损害的确定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并对下述内容进行客观审查:
1.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关于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调查机关主要考虑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成员中审查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
2.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调查机关主要考虑与进口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削低价格。
3.进口此类产品对国内生产商的影响。
(三)因果关系
  调查机关作出肯定性的倾销和损害结论并不一定导致采取反倾销措施,还需要调查倾销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由倾销引起的,所以,由别的因素(如进口国国内政策变化、生产方式改变等)引起的损害不能归咎于倾销进口货物。倾销和损害要由反倾销发起国经过复杂的调查、计算和论证得出,并不是说企业在出口时有利润就肯定没有倾销。但是如果出口商的利润比较高,在应诉反倾销时会比较有利。此外,有些国家对采取反倾销措施还有别的要求,比如欧盟会考虑各方利益包括消费者的利益,如果欧盟整体利益认为采取反倾销措施是不适当的,即使已具备以上反倾销三要素,也可能不采取反倾销措施。
                       第三章 调查机关和调查程序
一、调查机关
(一)阿根廷经济部
  阿根廷负责反倾销的部门是阿根廷经济部(MINISTERIO DE ECONOMÍA),简称“ME”。2022年8月3日,根据第451/2022决议,阿根廷生产发展部和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并入经济部。经济部行使规定于第451/2022决议第二十条中,经济预算和税收政策制定实施;公共财政、工业、农业、畜牧业和渔业管理;各省和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的经济、金融和财政关系管理;国家能源、矿业政策的制定、提议和执行等共76项职责。
(二)商务秘书处
  阿根廷经济部下设13个秘书处,其中,商务秘书处(SECRETARIA DE COMERCIO),简称“SC”,负责内外贸易事务,包括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秘书处主要负责接收、审查国内产业申诉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案件调查,当阿根廷国内产业向外贸国务秘书处提出要求对某产品的进口开展反倾销调查申诉时,秘书处将根据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该案。
(三)贸易政策和管理副秘书处
  贸易政策和管理副秘书处(SUBSECRETARIA DE POLITICA Y GESTION COMERCIAL),简称“SPGC”。负责经济贸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定、实施、监督。在反倾销调查中主要负责倾销部分的调查工作,申请方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旦经秘书处受理,则由副秘书处开展倾销调查工作,副秘书处下设国家商业管理署(DIRECCIÓN NACIONAL DE GESTION COMERCIAL)和不公平竞争事务署(DIRECCIÓN DE COMPETENCIA DESLEAL)协助调查。整个调查过程持续近一年,最后将调查结果提交秘书处建议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
(四)全国贸易委员会
  全国贸易委员会(Comisión Nacional de Comercio Exterior),简称“CNCE”。隶属于商务秘书处,主要负责产业代表性、损害、因果关系调查并向秘书处就是否征税提出建议。

二、原审调查程序
(一)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根据阿根廷《反倾销法》第一章规定,发起反倾销调查可以两种方式:
1.因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的申请而发起
  国内产业或其代表认为自己受倾销影响的国内产业或其代表可以向商务秘书处提出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由该秘书处在 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正本交给贸易政策和管理副秘书处,并将申请书副本交给全国贸易委员会。如果申请书准确、完整,或者在5日内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补齐,则申请有效。
  全国贸易委员会审核申请书副本后需要向贸易政策和管理副秘书处提交一份有关是否存在国内相同产品的报告,如果认为不存在相同产品,则结束程序;由秘书处就申请方是否具有国内产业代表性作出决定,申请人应至少代表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业25%的比例,如果申请方被裁定不具有代表性,则结束程序。
2.依职权而发起
  秘书处如有充分证据,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
(二)反倾销调查

1.立案
  秘书处将在收到贸易政策和管理副秘书处和阿全国贸易委员会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决定作出后,将由副秘书处通知出口国政府代表。阿经济部也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部国家官方登记司发送这一决定,发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该决定将在《官方日报》上公布。
2.调查
  立案后,副秘书处和阿全国贸易委员会将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发给出口国政府代表之日起一周内将视为收到。相关利害关系方应自收到问卷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将答卷和相关材料提交给副秘书处或阿全国贸易委员会。此外,调查机关还将在立案后邀请各利益相关方提供他们认为可能相关的信息及证据,以维护其利益。根据《阿根廷反倾销协定》第6条规定,利益相关方维护其利益提交证据的时间期限为,收到申请书之日起最长三个月内。
(1)提交参与调查材料的注意事项
  A.所有参与调查的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证实公司的存在和法律行为能力、公司经营范围等文件,必要时应提交文件签字人的法人授权书。上述文件必须是原件或经认证的合法的彩色复印件。
  B.用外语书写的文件必须附上由阿根廷国家注册、相应机构认证的翻译员,翻译的西班牙语译文,并且应由在其国内的阿根廷共和国领事或外交机构对该文件进行认证。
  C.为便于调查机关送达通知,应建立用于应对调查的专用邮箱。调查材料将通过电子文件管理系统(Sistema de Gestión Documental Electrónica)GDE)发送。
  D.根据秘书处2020年6月8日第77/2020号决议,2020年6月9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各方提交的材料如果需要进行保密处理,必须正确标识,并与公开信息区分提交。经济部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保密责任,保密费用应由相关方承担”。因此,需要保密的信息必须在每一页的右上角标明 “机密”字样,同时要求提供请求保密的充分理由,以及相关信息的公开摘要。且每页材料都必须相关人员签名。在第一次提交材料时须附上身份证件的副本、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授权文件,以证明身份和签名的真实性。如果未按规定提交材料或填写问卷,不满足正式性和合法性的要求,调查机关有权拒绝接受。
  E.与调查有关的信息或咨询都需要通过官方网站或电子邮件将电子版发送至国家商业管理委员会反不正当竞争局审查,工作时间为:周一到周五的上午9:30至下午5:00。在上述时间之外提出的申请将被视为从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起算送达时间。
(2)调查方式:
  A.发送调查问卷
  副秘书处和委员会可以向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发送调查问卷收集所需的信息,在收到经答复的调查问卷后,副秘书处和委员会应对其复查,并且在必要时要求答复方纠正疏漏及作必要的解释。
  B.举行听证会
  副秘书处和/或委员会可以举行由利害关系方参加的听证会,在会上利害关系方可以就程序问题提问,就已提供的证据和数据向对方质询或辩驳,以及作出书面提议。
  C.现场调查
  一旦决定发起调查,副秘书处和委员会可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在本国或国外进行现场调查。如果受调查方不同意现场调查或对调查不予合作,则副秘书处或委员会应使用现有的最佳资料以完成调查。如果副秘书处或委员会不能充分证明存在倾销或损害或倾销幅度,或潜在或实际的进口数量是可忽略的或低于限额的,则商务秘书处处应终止调查。确定倾销是否对国内工业造成损害是调查的关键内容,主要调查商品的进口量,相同或同类产品的国内价格受进口价格的影响程度以及产品进口对阿生产商所造成的影响。
4.补充材料
  收到答卷后,副秘书处和阿全国贸易委员会将对其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将在 15 日内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答卷内容提交补充和说明材料。这些材料将作为调查和初裁的基础。规定时限后提交的材料可以在初裁后予以考虑。
5.听证会和实地核查
  开始调查后至提交终裁报告前,副秘书处和/或阿全国贸易委员会可以召开
听证会。开始调查后,副秘书处和阿全国贸易委员会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在本国和国外进行实地复核。
6.初裁
  立案之日起2至4 个月,阿全国贸易委员会将向秘书处报告损害初步调查结果并通知副秘书处,副秘书处将向秘书处报告倾销初步调查结果并通知阿全国贸易委员会。自初步裁定的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各利益相关方可以向调查机关提交初裁评论意见。
7.临时措施
  调查期间,各方(进口商、出口商、阿生产商及有关部门)均可递交各种材料或证据,调查过程中,如已发现国内工业蒙受明显损害,阿主管部门可宣布采取临时性措施,一般为期4个月。
阿全国贸易委员会将在初裁后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这些报告向秘书处提交因果关系报告并通知副秘书处。副秘书处在收到阿全国贸易委员会因果关系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出是否采取临时措施的建议。秘书处将在适当的情况下把结论提交阿经济部长进行考虑,并由阿经济部长决定是否采取临时措施。阿经济部长将在决定作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司法部国家官方登记司发送该决定,发出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该决定将在《官方日报》上公布。副秘书处将在决定公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实施临时措施。
8.终裁
  立案后 200 天内,阿全国贸易委员会将向秘书处报告损害调查结论并通知副秘书处,副秘书处将向秘书处报告倾销调查结论并通知阿全国贸易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副秘书处或阿全国贸易委员会可以延长此时限)。此后,阿全国贸易委员会将根据这些报告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交因果关系报告并通知副秘书处,副秘书处在收到因果关系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出是否采取临时措施的建议。秘书处将在适当的情况下把结论提交阿经济部长进行考虑,并由阿经济部长决定是否采取最终措施。阿经济部长将在决定作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司法部国家官方登记司发送该决定,发出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该决定将在《官方日报》上公布。副秘书处将在决定公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实施最终措施。
  另外,阿根廷《反倾销法》还规定,调查一般应在发起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如果案件复杂,则可延长至18个月。如阿根廷经济部决定采取反倾销措施,一般是规定最低FOB限价或征收一定量的反倾销特别税;终裁有效期一般为5年。

(阿根廷反倾销调查程序图示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局贸易摩擦应对指南)
三、调查问卷
(一)倾销调查问卷
1.倾销调查问卷的基本内容
(1)副秘书处发出的倾销调查问卷
  副秘书处的倾销问卷由填答说明部分和特别说明部分组成。填答说明部分包括问卷的目的和适用对象、递交答卷和证据的期限、调查机关地址和咨询联系方式、保密文件的处理、填答问卷应使用的语言、签字、页码标注、用以说明金额的货币以及关于问卷的构成和一般性规定等内容的说明。特别说明部分是反倾销答卷的主体部分,由 A、B、C、D 和 E 五个部分及相关附件组成,需由涉案企业填答。
  A.一般信息
  本部分要求提供应诉企业情况、被调查产品情况、被调查产品进口商的情况以及与应诉企业的关系、被调查产品的国内生产和进出口情况、国内和国外市场(包括阿根廷市场)的销售渠道、企业在国内和向阿根廷市场销售的产品清单、企业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
  B.对阿根廷出口
  本部分要求提供的信息主要是为了确定调查期内向阿根廷出口的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要求填答企业区分产品型号、关税号和样式,提供逐笔交易的信息,包括交易日期、单证类型、交易数量和单价、支付条件、优惠情况、国内、国际运费和保险费、包装成本、港口费用、其他费用和国内退税等,以及这些信息的支持性文件,如订单、销售合同、商业发票等。
  C.国内销售及向第三国出口
  本部分要求提供的信息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国市场的销售价格。要求填答企业区分产品型号、关税号和样式提供信息,与 C 部分相似,但针对国内销售的特点作了一些调整。要求提供向第三国出口的信息也与 C 部分相似,不过,问卷要求按国别提供向 5 个最重要国家的出口情况。
  D.生产成本构成
  本部分要求提供调查期最后一个月内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并要求提供详细的产品描述和以图表说明的生产流程。填答企业须分别就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和出口产品,区分产品型号、关税号和样式提供单位产品的成本构成信息,其中,内销产品的成本包括原料、直接用工、一般费用、其他(如特许使用费、摊销费、管理费、广告费、税收、融资费用等)和销售成本等,出口产品的成本与内销产品涉及的内容相似,但针对出口的特点作了一些调整。
(二)损害调查问卷
  反倾销调查中损害部分由阿根廷全国外贸委员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调查和分析,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六条规定的不公平竞争条件下所进行的进口对国内生产的损害,规范其在阿根廷的法律法规框架内的执行,并作为具体的立法、执法和咨询机构行事。
  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了反倾销调查程序的适用,即在不公平贸易的情况下,当某产品以低于原产国或出口国正常贸易过程中的类似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阿根廷国内市场时,则构成倾销行为。全国贸易委员会应调查国内产业是否因倾销的进口产品而受到损害。全国贸易委员会的报告是经济部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阿全国外贸委员会的损害问卷由发起调查的背景、阿全国外贸委员会的职能、一般性说明部分和问卷主体部分组成。一般性说明部分包括问卷用语的解释、要求提交信息的期间、保密文件的处理、针对答卷可能进行的实地复核、填答问卷应使用的语言、签字、联系方式及调查机关通讯地址、官方网址等。问卷主体部分包括答卷企业的一般信息和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出口、国内销售、库存、生产程序和质量保证的技术标准。
(三)问卷填答要点
1.关于倾销和损害问卷的填答
  阿根廷由副秘书处负责倾销调查,阿全国外贸委员会负责损害和因果关系调查。出口国涉案企业需分别根据要求填答这两个部门依各自职能发送的调查问卷。由于在具体实践中,副秘书处和阿全国外贸委员会并不一定在同一时间发送调查问卷, 而且两份问卷涉及的期间也不相同,因此应诉企业在着手填答问卷时宜合理安排时间,减少重复劳动,同时还要注意两份答卷内容的协调和时间上的衔接。
2.关于补充材料
  根据阿根廷反倾销法,在必要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在收到答卷后15天内,将要求答卷企业补充答卷缺失的内容并作相关说明。为此,调查机关将为答卷企业确定提交补充说明的时限。答卷及其相关补充说明将成为调查机关初裁的依据。在此时限后提交的说明材料或证据,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将不予考虑,但有可能在调查的下一阶段予以考虑(也有可能不予考虑)。因此,应诉企业在填答问卷时应尽量做到准确、全面,对于调查机关的补充要求也要尽量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以免在调查中造成被动。
四、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是指在阿根廷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决存在倾销、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如果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有关商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并且得到调查机关的同意,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商作出承诺,调查机关接受价格承诺后,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阿根廷《反倾销法》第五章规定,商务秘书处可以接受出口商或出口商政府提出的价格承诺,对此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差别,具体来说:
1.出口商价格承诺
  秘书处在收到承诺后,副秘书处和全国贸易委员会在他们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就承诺的可行性发表意见,秘书处收到副秘书处和委员会的上述报告后,决定是否接受承诺。在该期间内,调查程序适用的时间期限应予中止。
2.出口国政府价格承诺
  对于出口国政府提出的承诺,除按上述程序处理外,还多了一道程序,即秘书处收到副秘书处和委员会的报告后,应向阿根廷经济部提交,由阿根廷经济部决定是否接受承诺。
  近几年阿根廷反倾销调查案件,多以达成价格承诺结案,如2021年阿根廷热水器反倾销调查案,在初裁发布后,机电商会代表三家企业进行了为期三轮的价格承诺申请工作,最终被调查机关所接受。本案是阿调查机关继阿根廷电焊机反倾销案后第二次接受中国行业组织代表企业提交的价格承诺,并且是第一次同意使用到岸价限定最低限价,这些都是前所未有的突破性成果。
价格承诺是反倾销税的替代方式,其优势在于承诺企业通过自主提价的行为,避免了高额的反倾销税,在保住一定市场份额的同时,提高了企业自身的利润,进而有利于产品品质的提升。价格承诺也保住了阿根廷进口商和下游用户的利益,避免因高额反倾销税而使涉案产品价格飙升,使各方利益得到有效平衡。
  通过价格承诺的方式应对阿根廷反倾销调查,有助于保有企业在阿根廷市场的份额,也将为未来其他贸易摩擦案件通过对话磋商、解决争端树立范式。
                       第四章 复审和上诉
一、复审
  一项反倾销措施自实施起,或自对倾销和损害进行了全面审查的最近一次复审起,最长不超过5年。最终措施实施满1年后,可对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复审结果视情况可以是维持、撤销或者修改原反倾销措施。复审应快速进行,通常应在9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18个月。复审的程序适用原审调查的相关规定。
  一般根据多边规则,存在两种复审:到期复审和情势变更复审。
(一)情势变更的复审
  情势变更的复审是指自措施实行起两年或者上次复审以及证据显示在原裁决作出的依据发生明显变化确有必要进行复审时,调查机关依职权启动或应利益相关方的请求发起的复审。利益相关方,是指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生产商协会;出口商;外国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任何已知的出口商、外国生产商和进口商协会;以及出口商所属国家政府。在情势变更复审中,主要分析是否需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来抵消倾销的影响,或者是否有必要调整现行措施。复审应在启动后8个月内完成。如果经过复审最终确认无需再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反补贴税的,将中止复审。
(二)到期复审
  在反倾销措施或者价格承诺到期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可以主动依职权或应国内产业、国内产业代表在措施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的复审申请,审查征税到期后,倾销及损害是否有可能继续或者再次发生。
  到期复审期限为自启动复审之日起8个月。如决定启动反倾销税或者价格承诺到期复审,贸易政策和管理副秘书处可能对情势变更的情况也进行审查。在复审裁决作出前,原措施将持续有效。
(三)复审程序
  在启动复审程序后,全国贸易委员会应作出关于损害调查的报告,副秘书处应作出关于倾销调查的报告,并将其副本递交全国贸易委员会,委员会应在10日内根据上述损害和倾销的报告,对因果关系进行审查,并且报告给秘书处,将其副本递交副秘书处。副秘书处收到因果关系报告后,应在10日内向秘书处提交终裁建议以及有关总体外贸政策和公共利益的评估报告。秘书处应自收到报告的15日内将其意见提交阿根廷经济部作出最终决定。
二、上诉
  阿根廷《反倾销法》第八章对上诉的规定比较简单,即利害关系方可以在行政上诉程序用尽时,通过司法程序对受行政上诉管辖的任何决定提出异议。上诉可以对实施或拒绝临时的或最终的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提起,也可对中止、拒绝撤销或终止调查的决定提出,调查中作出的其他决定不在上诉之列。
                          第五章 执行
一、征税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终裁反倾销税可以采取从价税或从量税方式征收,其数额不得超过调查确定的倾销幅度,并由阿根廷经济部的联邦税务局下的海关总署对征税提出建议。一般征税有效期为自实施之日起,或者自涉及倾销或损害的最近一次复审之日起5年。如果进口商有充分证据证明反倾销税超过实际的倾销幅度,可以申请退还已支付的超出部分。
  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货物,在最终进口目的地清关时必须附有非优惠原产地声明,以证明其原产地。进口商必须通过远程手续平台(PTD)以电子方式免费生成声明 。
二、规避执行
(一)规避行为
  阿根廷《反倾销法》规定的规避行为有:
1.被调查产品拆分为可简单组装的部件和/或零件向阿根廷出口;
2.被调查产品在第三国通过组装、加工后向阿根廷出口;
3.意欲削弱被适用措施的补救效果的其他做法。
(二)反规避调查
  调查机关应利益相关方有合理证据的申请、应贸易政策和管理副秘书处和/或国家对外贸易委员会的建议、依职权,根据关于被规避措施的调查或者复审中所搜集信息,可以启动是否存在规避的调查程序。在收到申请后120日内,副秘书处,具体为不正当竞争理事会和国家对外贸易委员会,将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向秘书处提交报告。秘书处在收到前述报告后的10日内,向经济部提交其结论,经济部在收到结论后应在20日内做出是否采取反规避措施的决定。规避反倾销措施一般会受到行政罚款处罚。
                      第六章 阿根廷反倾销调查特点
一、市场经济地位
  在WTO框架下,“非市场经济地位”一直是一些国家掣肘中国的重要筹码。虽然在中国加入WTO满15年后相关条款不再适用,但一些国家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并非自动终止,并相应出台新的政策以便对中国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
  2004年中阿双方就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根廷共和国关于贸易和投资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标志着阿根廷正式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在2017年以前,实务中阿根廷调查机关仍然认为中国部分产业存在特殊的市场情形,不能独立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使用替代国价格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最终裁决结果往往不利我国企业。部分拉美国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方面是因为在2016年《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 到期后缺乏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诺;另一方面在发起反倾销调查时,拉美国家反倾销部门没有足够的资源来中国实地考察相关行业。直到2017年5月19号开始,经过多方交涉沟通,阿根廷才在我国的个案中弃用针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使用替代国价格的做法,而使用中国国内的内销数据来计算正常价值,进而计算倾销幅度。
二、公证认证及宣示翻译
(一)公证认证
  “公证认证”实为两个程序,步骤上先“公证”后“认证”,且两道程序是有联系的。“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非诉讼活动。“认证”是对“公证”而言,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这些法定流程,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认证包括中国外交部认证和阿根廷驻华使领事馆认证,办理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外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所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由于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应诉材料比较多,完成公证认证的时间与金钱成本也就相对较高。
  根据阿根廷国内法规定,参加反倾销调查提交的应诉材料,填答问卷及补充问卷,必须要进行公证认证。阿根廷问卷中明确要求下列文件需要办理公证加中国外交部认证和阿根廷使领事馆认证:
1.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问卷中要求的销售单据、财务文件等,如: 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调查期每月任一笔交易文件,包括内销交易文件、阿根廷交易文件、第三国交易文件;注册会计师执照认证及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证认证的材料。
  此外,以下材料经公证加中国外交部认证和阿根廷使领事馆认证后,还需要由会计师进行认证:
1. Annex IX(被调查产品内销表)
2. Annex XI(被调查产品成本表)
3. Annex XII(被调查产品月度成本表)
  阿根廷大使馆关于认证实行分区管理:苏、浙、沪、皖地区出具的文书送驻上海总领馆认证;粤、闽、琼、桂地区出具的文书送驻广州总领馆认证:其余省份出具的文书送驻华大使馆认证。
  尽管大多数国家都对外国人参加诉讼的文书材料提交要求完成公证认证,但阿根廷反倾销应诉程序规定了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限制为10天,这导致当事人准备材料并且完成公证认证的时间非常紧张,大多数企业根本难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为当事人应诉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二)宣示翻译
  根据阿根廷第 1759/1972 号法令第 28 条规定,应诉企业提交的文件如果不是以西班牙语书写的,则须由阿根廷本国注册认证的翻译员译成西班牙语,例如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商业发票等企业日常保存的书证材料。调查问卷和问卷随附的销售表、成本表等调查机关发布的文佳,不属于企业自己的书证,可以直接用西语作答,不需要再进行宣示翻译。
  公证认证和宣誓翻译是相互独立的程序,即使认证过,只要原件不是西班牙文,都需要再进行宣誓翻译的,而且宣誓翻译必须由阿根廷翻译进行,在阿根廷当地认证翻译。也就是说,即使公证时已经在中国翻译成西班牙语,并由中文/英文和西班牙文双语完成公证认证书,也是不会被阿根廷调查机关接受的,只有阿根廷当地的宣誓翻译才能被调查机关所接受。
三、单独税率
  单独税率,是指在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为每一家应诉企业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并征收反倾销税,这些应诉企业得到的倾销幅度就被称为单独税率。当应诉企业数量特别多或所涉及的产品种类特别多,并使给每个企业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不可行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可通过抽样的方法将其调查限制在合理数量的应诉企业或所涉及的产品上,或限制在可进行合理调查的来自所涉国家出口量的最大百分比上。被抽中的应诉企业得到的各自的税率为单独税率,未被抽中的应诉企业得到被抽中企业单独税率的加权平均税率。单独税率通常低于不参加应诉企业得到的税率。
  尽管阿根廷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放弃用替代国做法,而是允许每个应诉企业提供自己的实际的生产成本、内销数据,但阿根廷反倾销调查一直以来采用“一国一税”规则,从阿根廷反倾销应诉的结果上看,截止目前还没有任何国家的任何企业拿到反倾销应诉的单独税率。但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中阿双方的重视,正在寻求解决,在未来中阿加强合作的大环境下,相信应对程序会更加合理高效,因此应诉企业仍然应当重视倾销抗辩,努力争取单独税率。
四、最低限价与价格承诺
  为了充分保护阿根廷国内产业,阿根廷调查机关经常以最低限价结案,也愿意接受价格承诺结案,包括企业与行业协会提出的价格承诺。价格承诺是指,和调查机关达成协议,出口商承诺提高对阿根廷销售价格,按照协议确定的最低限价之上进行销售,进而免除反倾销税。在以往案件中,15%的案件通过与调查机关达成价格承诺结案,比较典型的案件有:阿根廷电焊机反倾销案、阿根廷电热水器反倾销案。
                       第七章 应对建议
一、案件预警或立案后的应对建议
(一)准确分析产品范围,判断是否涉案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与调查机关发布的立案公告,对产品描述进行分析,准确界定被调查产品范围,确定出口产品是否属于涉案产品。需要注意申请书中涉及产品海关编码仅供参考,并非判断产品是否涉案的依据。如对于被调查产品的范围仍然存在疑问,可以与调查机关联系,申请对产品范围进行说明解释。此外,如果经过对比自身出口产品与申请人产品后认为存在较大差异,可以向调查机关提出产品排除,要求对存在明显不同的产品停止调查。
(二)尽早开展内部核查,组建应诉团队
  确定出口产品属于被调查的涉案产品后,应对照调查机关立案公告发布的调查期限对该期限内出口到阿根廷的销售价格、销售渠道、成本、库存等进行核查,结合公司对阿根廷市场的未来出口计划考虑是否应对反倾销调查。如决定应诉,企业内部要由老总或副总级别的管理人员牵头决策,联合法务、财务、销售等各相关部门组成应诉团队,相互配合、高效应对。
(三)聘请律师
  应对反倾销调查需要应诉企业在立案后30天内提交调查问卷,短时间内应诉企业需要准备大量的材料和信息,也需要企业在诸多的关键点上做出决策。因此如何挑选并组建外部律师团队,是应对工作的一个重点,律师团团队的选择、搭建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
  阿根廷反倾销调查案件中,律师团队不仅仅限于具有阿根廷反倾销调查实战经验的中国律师,一般各中国律师团队会与阿根廷当地律师事务所合作,企业在选聘律师时,既要考察中国律师的实力和经验,也要对其阿根廷合作所进行考察。中国律师具有在语言和文化上的优势,能够帮助中国企业节省案件应对中翻译、整理、沟通等方面的大量时间和金钱。阿根廷当地律所具有空间上的当然优势,能够对案件进行比较及时的处理和把控,案件情况也能够及时的反馈给应诉企业。
(四)认真填答倾销问卷,可以提出有利的正常价值数据。
  应诉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准确完整地填答问卷并提交给调查机关,否则将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合作企业或提供的数据缺乏可靠印证不被采纳,最终得到较高的惩罚性税率。虽然目前阿根廷反倾销调查应对中还未有企业通过倾销抗辩成功获得单独税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未加入《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在案件材料提交和补充程序中存在一定障碍,但在中阿加强合作的大趋势下,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双方政府的重视,未来这一问题将会得到有效改善,应诉企业仍然应当重视调查问卷的填写和提交,积极争取单独税率。此外,根据过去阿根廷案件的经验,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对于补充提交材料设置了较多程序障碍,导致大量企业因为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数据收集整理、公证认证而应对失败。因此,涉案企业应尽量完整准确地填答问卷,同时积极参加行业抗辩,提出有利的数据,注意应诉时限,这对于案件争取有利结果及后续的价格承诺谈判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五)积极参加行业无损害抗辩
  倾销抗辩与损害抗辩(行业无损害抗辩)是应对反倾销调查的两个方面,具有相辅相成的重要作用。损害抗辩由有关商会或行业协会组织涉案企业统一聘请律师进行,不同于倾销抗辩更注重涉案企业个体情况的调查,在损害抗辩中律师将从整体的角度代表出口国行业及涉案企业就阿根廷产业损害情况、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采取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全行业抗辩,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和评论意见,以取得全案无措施结案或整体降低税率的结果。
(六)积极开展价格承诺申请谈判
  在案件公布初裁后,应诉企业可以向调查机关提出价格承诺。根据过去阿根廷案件的经验,倾销调查中,企业获得单独税率较为困难,但调查机关出于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愿意接受中国企业或行业提出的价格承诺,为此,在调查机关公布初裁后,应及时调研市场情况,整理归纳涉案产品型号、价格,提出价格承诺,以达到无税结案的目的。
(七)收集案件信息,联系下游用户
  各涉案企业搜集中国国内产业情况和我对阿根廷出口涉案产品的情况;从多渠道进一步确认案件信息、了解申诉方的情况,如其近几年市场份额变化、产能产量变化、有无扩充计划、企业盈利水平变化等;了解涉案产品的差异性和可替代性;密切关注申请人的动向、了解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情况和对本案的态度,争取各利益相关方的支持。
(八)发挥多体协同应对机制的作用,与政府、商协会保持密切沟通
  充分发挥贸易摩擦案件“多体协同”应对机制作用,“多体”是指商务部及驻外使馆经商处、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其中,企业是应诉的主体,其他三体提供应诉支持与保障。企业应及时将本案应诉进展及调查过程中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机电商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部,保持密切沟通和联系。
二、日常经营管理建议
  以企业为主体,强化熟悉、学习反倾销相关法律与制度,基于诉讼环节建立健全优化应诉流程,培育专职、专业、专门的应诉反倾销人员,配备相应的应诉经费与基金支持,完善整体反倾销应诉机制,是企业提升应诉反倾销成效的重要环节与手段。
  首先,涉案企业应培育应诉意识与信心,通过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与运作流程,案例学习、归纳总结经验,克服畏难、惧怕心理。
  其次,企业应将应诉反倾销纳入日常管理,提升面对指控的应变水平与响应速度。
  第三,重视企业应诉反倾销会计举证。从规范会计工作的日常处理、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提升会计治理水平,强化管理会计工具应用获取数据信息、实现协同政府、行业协会的联动效应等方面着手,为提供有效的应诉反倾销会计证据搭建平台、提供环境与技术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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