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跨境电商蓬勃发展,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行业的快速扩张,一些问题也逐渐凸显。近期,美国和欧盟纷纷出台针对低值货物、电商货物的加强监管拟议规则或行动,并对我国一些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展开调查,引发了广泛关注。从本质上看,这些措施带有明显的非关税技术壁垒特征。国内跨境电商企业和平台企业需高度重视,积极应对,以确保自身业务的合规与可持续发展。
一、美欧监管动态、实质与背景
(一)美国的监管动态
2025年2月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令,对中国产品加征10%的关税,并排除该等产品适用“价值不超过800美元的小额货物的免税”的政策,该政策已于2月4日生效。[1]
2025年1月14日和21日,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也发布了两份拟议规则制定通知,提议包括:对于被征收301关税的几乎所有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商品,禁止其享受小额免税待遇。这意味着进口商、电子商务提供商以及相应的消费者,对于任何适用301关税的中国原产货物,即使其原本符合小额免税条件,也需要支付关税和其它税费。这些中国原产小额货物的进口商,包括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还需要遵循更为繁琐的入境流程,提交额外的文件和信息。[2]
此外,2023年4月,美国美中经济安全审查委员会(USCC)发布报告,点名我国某些跨境电商平台,指责其存在所谓强迫劳动、数据安全、利用贸易漏洞、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需要提示的重点是,这四项指责代表了美国针对中国的四种系统化的体系,有不同的监控思路和指标,企业需要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考虑适合的降风险方案,切记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下“闭门造车”式的安排。
(二)欧盟的监管动态
2025年2月5日,欧盟宣布采取行动,涉及海关和贸易(包括取消对价值低于150欧元的小额包裹的免税政策)、消费者保护、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等领域,以应对通过非欧盟在线零售商和交易平台销售的低值进口商品所带来的所谓风险,包括有害产品增多、欧洲卖家面临不公平竞争、假冒商品风险以及对环境和气候的负面影响。[3]
此前在2024年10月,欧盟委员会根据《数字服务法》(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DSA) )对相关企业展开正式调查,涉及不符合欧盟标准的产品的销售、服务的成瘾性设计、推荐系统的合规性、数据访问的合规性等问题。[4]11月,欧盟委员会根据消费者保护合作条例对某跨境电商企业展开协调行动,针对其虚假折扣、黑暗模式[5]、强制游戏化[6]和虚假评论等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的行为。[7]
同时,欧盟委员会也在根据《数字服务法》和消费者保护合作条例对相关企业开展调查,同样涉及上述问题。[8]
(三)监管实质与背景
美欧加强监管的举措,既有“简单粗暴”的关税壁垒,也有打着保护供应链安全、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环境等旗号的非关税技术壁垒,背后包括保护本地产业、遏制中国电商市场扩张等考量。
美国和欧盟的做法的不同点是:美国针对中国电商业务发展考虑的是美国“301”条款下的征税和涉疆问题,而欧盟考虑的重点是市场准入的技术性要求。所以无论是平台企业、电商销售企业还是SaaS类型企业,要面对不同问题,甚至同时面对两种问题。
二、国内跨境电商企业如何应对
(一)责任主体范围广,企业首先要明确自身责任范围
对于取消小额货物免税政策和加征关税措施等关税壁垒,作为受其影响的中国主体,包括发货人、电商平台和快递服务提供商等,需要评估该等政策将如何影响他们的业务,并就如何核算这些额外关税成本做出决策。这涉及到平台企业责任、销售主体责任和运输等服务商主体的责任认定(定性)、责任大小(定量)问题,也可能涉及是共同责任还是单一主体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需要认真对待,仔细研究
对于非关税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跨境电商企业,作为微观主体,首先应及时了解目标市场的法律规定,包括产品质量与认证标准、消费者权益、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供应链安全、环境保护等,在了解对方监管思路的基础上完善相应领域的合规管理。虽然传统理解这是生产厂商和销售厂商需要考虑的问题,但根据法律法规如欧盟的《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The Digital Market Act (DMA) ),如果通过平台推荐和销售了不合规的产品和服务,平台企业也是有责任的。所以,总体而言,平台企业也更应关注自身责任,特别是美欧加强关注的数据安全和消费者保护方面,并加强对入驻商家的管理,应对产品质量和侵权问题。
(三)预案的技术性要求高,一定要提前考虑好
对于美欧监管部门可能开展的调查和可能出现的纠纷,企业应提前制定预案,基于美欧在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供应链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要求和监管思路,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企业运营角度,这种预案不仅仅是评估风险,而是在假设不同的风险真实发生后,企业是否能有办法面对挑战并尽量保证企业正常运营(销售、市场、品牌等问题)。
三、结语
需要明确,我们这里并不解释法案和欧盟政策的法律问题等内容,也不直接列举具体企业具体业务模式,因为不同企业(平台企业、销售企业和服务企业)是利益不同方,存在合作中的竞争问题,而且企业不同阶段考虑的问题不同,承担责任的底线也不同,所以需要就事论事讨论。
跨境电商仅是国际贸易交易的一种具体方式,美欧加强跨境电商监管是国际贸易发展中的必然趋势,国内跨境电商业务必然受到影响。中国各个类型的跨境电商企业应积极应对,在熟悉美欧监管要求和思路的基础上相应完善自身的合规管理,“知己知彼”,做好降风险预案,实现可持续发展。
【注】
[1]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2/imposing-duties-to-address-the-synthetic-opioid-supply-chain-i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2]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5/01/21/2025-01074/trade-and-national-security-actions-and-low-value-shipments
[3]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5_410
[4]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api/files/document/print/en/ip_24_5622/IP_24_5622_EN.pdf
[5]“黑暗模式”是指在用户界面设计中故意采用的操纵或误导用户的行为模式,通过利用用户的心理弱点或认知偏差,诱导用户做出非自愿的选择,例如购买商品、注册服务或放弃隐私设置等。这种行为属于不公平的商业实践,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中关于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原则。
[6] “强制游戏化”是指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游戏化手段(如积分、奖励、排行榜、任务挑战等)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或参与特定活动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对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造成侵害。
[7]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qanda_25_411
[8]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news/commission-requests-information-shein-illegal-products-and-its-recommender-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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