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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慈溪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慈溪政府网 时间:2011-04-21 00:00:0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慈溪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油气污染排放整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印发浙江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0〕41号)、《关于全面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通知》(甬环发〔2010〕145号)等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所有油罐车、加油站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油气排放污染治理任务,确保汽油油气排放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二、工作步骤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0年11月—2011年4月15日)

  1.调查摸底(2010年11—12月)。对我市油罐车和加油站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我市油罐车和加油站的数量、分布状况、油气回收治理开展情况等。

  2.方案编制与实施计划上报(2010年12月1日—2011年4月15日)。2010年12月制订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方案。2011年3月31日之前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中石化浙江宁波慈溪石油支公司、中石油浙江宁波销售分公司、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浙江省高速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有治理任务的加油站上报油气回收治理计划,向市环保局(电子稿和书面稿)和贸易粮食局、交通局、质监局等其他部门备案(电子稿)。2011年4月15日前根据各加油站上报的治理计划,市环保局会同贸易粮食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全市统筹安排,制订全市油气治理计划。

  (二)治理改造阶段(2011年4月15日—2011年9月30日)

  1.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必须有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方案,建设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安装油气回收处理装置或设施;新增油罐车必须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或设施。经综合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方可发放加油站的营运证、油罐车的道路运输证。

  2.全面启动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已建成营运的加油站、油罐车按照市环保局、贸易粮食局、交通局等部门制订的全市油气治理计划开展治理工作。市环保局、贸易粮食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交通局、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加油站和油罐车开展油气回收治理。

  (三)试运行阶段。完成油气回收工作的单位进行为期半个月的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发现设施运行不正常的需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监测验收阶段(2011年10月—11月)

  1.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完成后,业主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油气排放进行检测,油罐车的验收检测,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由业主委托经相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2.检测完成后,加油站业主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油气回收改造工程备案材料、验收申请材料及检测报告。油罐车主须提交治理方案、设计施工图纸、检测报告、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3.市环保局、贸易粮食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及检测规范对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行验收。油罐车、加油站排放验收应该严格按照《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国家《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油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油气排放治理要求

  1.距离民宅等敏感建筑50米以内的加油站均需预留油气后处理装置接口;汽油年销售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预留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接口和油气后处理装置接口;治理后仍不达标或影响居民生活的加油站必须加装油气后处理系统。

  2.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与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不得发包或转包给不具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二)油气治理改造安全要求

  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改造工作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三)其他要求

  1.油气综合治理改造工程应在不影响本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批组织实施,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影响。

  2.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所有涉及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3.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中石化浙江宁波慈溪石油支公司、中石油浙江宁波销售分公司、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浙江省高速发展有限公司要按照要求制定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计划,落实资金,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其他加油站自行制定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计划。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计划上报市环保局和贸易粮食局备案。

  4.业主单位每个月的15日前将上月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计划报市环保局;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完工后,业主单位应及时向有资质的机构申请检测。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系统性强、协调部门多、工作难度大,需形成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的机制。由市环保局牵头,成立工作联审小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环保审查验收及监管工作。

  市贸易粮食局负责督促加油站经营单位按照全市统一计划有序开展治理改造工作,严格成品油经营单位资质年度检查,及时配合市环保局协调处理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对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的消防监管。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加油站、油罐车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对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中的改、扩建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三同时”管理。

  市质监局负责对改造后的加油站、油罐车及相关计量器具进行检测、鉴定,确保不因改造影响罐体安全性能,对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的计量器具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强制检定。

  市交通局负责督促对油罐车实施油气回收工程改造,负责油罐车道路运输证审核,对未按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不予通过油罐车年度审查。

  市财政局负责油气回收治理奖励资金的拨付。

  (二)政策保障

  为推动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对提前完成治理任务并经检测验收合格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油品经营单位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宁波市(甬环发〔2011〕4号)奖励标准(一支油枪补助6000元,一辆油罐车补助1.5万元);对油气回收综合项目评估不合格的,责令业主限期整改;对未按全市统一要求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的加油站,市贸易粮食局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完成;对未按统一要求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的油罐车或经质监部门检验不合格的油罐车,收回道路运输许可证。

  (三)宣传保障

  加大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市民充分了解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工作意义、内容和进展情况,配合推进整治工作,督促各加油站、油罐车所属单位按规定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四)法律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市环保局将对未按统一要求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主题词:环保 油气△ 治理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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