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经发办(局),各有关外贸企业,各有关保险机构:
根据慈溪市委、市政府发布的慈党〔2014〕8号文件及市招商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慈招商〔2014〕42号文件,结合参考各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提交的实施建议方案,经市招商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评估,确定2015年度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联保平台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承保机构
经认定,2015年度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联保平台实施承保机构有以下五家:
(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余慈办事处;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以上承保机构按照基本承保方案条件所开展的小微企业出口信保业务,相关企业可以享受慈党〔2014〕8号和慈招商〔2014〕42号文件所规定的财政补助。
二、承保并享受政策的对象
2014年度自营出口额500万美元(含)以下的慈溪企业(不包括杭州湾开发区和庵东镇)。
三、基本承保方案
(一)单一买方/开证行赔付金额上限:10万美元;
(二)费率:最高不超过0.12%;
(三)赔偿比例:最低不低于70%;
(四)赔付金额计算方式:企业实际损失金额X赔付比例=应赔付金额;
(五)单一买方/开证行项下,应赔付金额不到10万美元的,按照实际应赔付金额赔付;应赔付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按照10万美元赔付。
(六)单一投保人全年累计赔偿最高限额为投保企业已缴纳保费的50倍。
四、政策补助申报办法
(一)2014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2014年度实际出口额确定投保方案;
(二)2014年无出口实绩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200万美元的出口额确定投保方案;
(三)保费实行先缴后补,企业于2016年1月31日前向市招商局提交《慈溪市小微企业出口信用联保平台保费补助申报表》(见附件)、保险合同正本复印件、收费发票复印件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经市招商局和市财政局核实后下拨补助资金。
五、其他
企业需诚信经营,如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安全考核未达标的,未完成市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本方案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项,由市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市招商局联系人:黄书华 联系电话:63810632 传真:63810812
附件:慈溪市小微企业出口信用联保平台保费补助申报表
市招商局
市财政局
2015年1月12日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电话:010-5828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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